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623號
TPDV,102,除,1623,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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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代 理 人 張書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623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李宗原即│第一商業銀行│101年11月15日 │3,200元 │EA0000000 │
│ │宏原行 │忠孝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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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