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561號
TPDV,102,除,1561,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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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周艾琳 
訴訟代理人 周行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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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催字第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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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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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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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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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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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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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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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