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560號
TPDV,102,除,1560,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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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代 理 人 王慧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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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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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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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月20日│ 3萬4,589元 │DA0000000 │
│ │公司 蔡宗仰 │信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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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2年4月5日 │ 3萬8,347元 │DA0000000 │
│ │公司 蔡宗仰 │信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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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