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530號
TPDV,102,除,1530,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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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束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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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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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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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昇國際通運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松德分│102年2月5日 │18,000元 │AF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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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