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528號
TPDV,102,除,1528,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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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范揚盛  
訴訟代理人 范秀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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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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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1 │1000│
├──┼─────────────┼─────────┼───┼──┤
│000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400 │
├──┼─────────────┼─────────┼───┼──┤
│0003│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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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