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柯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筱晴 住臺北市成功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102 年 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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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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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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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郭立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2年4月15日 │43,000元 │BZ0000000 │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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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郭立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2年5月15日 │43,000元 │BZ0000000 │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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