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1566號
KSEV,90,雄簡,1566,200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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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五六六號
  原   告 甲○○○住高雄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名義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到期日為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面額新台幣叁拾陸萬伍仟元,票號二六四二二三號,經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八四一○號裁定之本票壹紙,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及訴外人楊世強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七日,到期日為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面額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五千元 ,票號二六四二二三號,經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八四一○號裁定之本票一紙,其 從未在上開票據上蓋印,也從未授權予他人蓋印,是以雙方並無任何實質法律原 因存在,被告亦未曾交付任何款項予原告,故被告之債權自屬不存在,然被告竟 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系 爭本票係訴外人楊世強當場書立後交付,而原告楊徐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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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