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86號
TPDV,102,重訴,986,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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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6號
原   告 郭清雲  住新竹縣芎林鄉秀湖村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被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縈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 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 ,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 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624 號 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豐富公司 )前於民國93年9 月間向原告購買土地,迄今尚積欠原告計 新臺幣755 萬50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買賣價款債務尚未清 償,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亦無效果,詎被告豐富公司竟於10 2 年8 月間,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 信託方式移轉登記予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華泰商銀),致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信託法第6 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 人系爭不動產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 及信託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華泰商銀並應將系爭不動 產於102 年8 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塗銷等語。 基此,原告本件請求之具體內容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信託 移轉登記之事項,核屬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 動產有關之事項而涉訟,本件被告豐富公司、華泰商銀之所 在地分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之管轄區域,非屬同一, 而系爭不動產則均位在新竹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 此事件之共同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系爭不動產所在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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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