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訴訟代理人 余泰君 被 告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住臺北市延平北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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