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5號
TPDV,102,重訴,155,201310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複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蔣玉霞等四十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5,180元,惟查本件被告
黃蔣玉霞等40人所占用之面積合計為721平方公尺,而以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地號等二筆土地於起訴時(即101
年1月間)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5,000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33,385,000元(計算式:721185,000=133,385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103元,原告僅繳納995,180元
,尚欠15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3,923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