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 告 林程祥訴訟代理人 林霈玞被 告 李宜修訴訟代理人 趙國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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