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08號
TPDV,102,重訴,108,2013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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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林程祥
訴訟代理人 林霈玞
被   告 李宜修
訴訟代理人 趙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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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