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004號
TPDV,102,重訴,1004,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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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原   告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
被   告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繁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2,631,70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651,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650,7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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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