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90號
TPDV,102,訴,890,2013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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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雪梅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許高山  住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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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