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雪梅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許高山 住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