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996號
TPDV,102,訴,3996,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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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楊佳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康股份有限公
  司、王永龍張淑清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年康股份有
  限公司、王永龍張淑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零捌佰
     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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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