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82號
原 告 立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瑋
被 告 奇智基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8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9月26 日寄存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 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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