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雪香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妙香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彭弘毅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美蓮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黃秀蓁 謝玉娟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黃玄佐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周妙珀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2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3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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