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252號
TPDV,102,訴,3252,2013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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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雪香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妙香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彭弘毅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美蓮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黃秀蓁
      謝玉娟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黃玄佐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周妙珀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2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萬6,3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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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