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93號
TPDV,102,訴,1893,2013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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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3號
原   告 趙鈞震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六路
      龍岡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鈞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楊軒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328,952 元(計算式:原請求部分2,975,35
2 元+追加部分1,353,6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費用500 元及追加部分之裁判費14,464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8,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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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岡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