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3號
原 告 趙鈞震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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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鈞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楊軒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328,952 元(計算式:原請求部分2,975,35
2 元+追加部分1,353,6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費用500 元及追加部分之裁判費14,464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8,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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