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452號
TPDV,102,聲,452,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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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華
相 對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權律師
      楊省吾會計師
      劉昇昌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 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 52 條定有明文。 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聲請 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乃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示 ,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之任期於民國101年5月19日均已屆 滿, 且主管機關曾限期相對人於101年11月27日改選,惟相 對人屆期仍未改選, 致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自101年11月 28日起均當然解任,故相對人現無董事、監察人得代表公司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聲請選任許金和為相 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101年5月19日屆滿, 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101年8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 0000號函限期於101年11月27日前改選董事、 監察人並辦理 變更登記,惟相對人屆期仍未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已於 101年11月28日當然解任, 嗣相對人復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 府於102年5月16日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之規定,以府產字 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相對人之公司登記, 相對人依法應 行清算程序,然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均已當然解任,已無 董事、監察人可擔任清算人,訴外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遂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經本院以10 2年度司字第135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受理後,於102年10月8日 選任張權律師楊省吾會計師劉昇昌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 算人,此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且經本院職權調閱



102年度司字第135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張權 律師、楊省吾會計師劉昇昌會計師,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 之規定,自為公司之負責人,可為相對人相關法律程序之法 定代理人,故聲請人則毋須再向本院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 請。從而,相對人並無聲請人所謂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俱不能行代理權之情事存在,要難認符合首揭條文之規 定,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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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