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617號聲 請 人 郭李玉珊 郭昱俊 郭慧萱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璧慈法定代理人 郭海山 聲 請 人 陳俊甫 住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二段 陳昱銘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馨惋 住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二段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金文聲 請 人 郭懿智 吳書瑜 吳書慈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馨惠法定代理人 吳裕隆聲 請 人 郭睿深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適豪法定代理人 劉价敏 聲 請 人 郭一慧 聲 請 人 郭能 代 理 人 郭適豪聲 請 人 郭乾剛 聲 請 人 郭勝源 聲 請 人 郭淑媛 聲 請 人 郭温雅 聲 請 人 郭純嘏 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郭一成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郭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二、被繼承人郭一成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郭清木、郭黃金葉之 除戶戶籍謄本。三、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 情形。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已表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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