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617號
TPDV,102,繼,1617,201310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郭李玉珊
      郭昱俊 
      郭慧萱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郭璧慈
法定代理人 郭海山 
聲 請 人 陳俊甫  住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二段
      陳昱銘
兼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馨惋  住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二段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金文
聲 請 人 郭懿智 
      吳書瑜
      吳書慈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郭馨惠
法定代理人 吳裕隆
聲 請 人 郭睿深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郭適豪
法定代理人 劉价敏 
聲 請 人 郭一慧 
聲 請 人 郭能  
代 理 人 郭適豪
聲 請 人 郭乾剛 
聲 請 人 郭勝源 
聲 請 人 郭淑媛 
聲 請 人 郭温雅 
聲 請 人 郭純嘏 
 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郭一成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郭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被繼承人郭一成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郭清木郭黃金葉
  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
  情形。
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已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