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黃模春
黃星輝
黃綺淑
黃淑青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黃銘輝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銘輝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黃樹、黃莊雲鷹之除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