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592號
TPDV,102,繼,1592,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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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黃模春 
      黃星輝 
      黃綺淑 
      黃淑青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黃銘輝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銘輝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黃樹、黃莊雲鷹之除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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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