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段怡安
段佐諭
法定代理人 黃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段立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已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