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496號
TPDV,102,繼,1496,2013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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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葉謝正瑤
      葉彥明
      葉彥治
      葉彥碩
      葉彥博
      葉彥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葉潛昭(男,民國二十八
  年一月二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號十二樓
  )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葉潛昭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
  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潛昭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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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