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444號
TPDV,102,繼,1444,201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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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湯蕙如  住臺北市南京東路
被繼承人  湯呂金玉 住臺北市中山區合江街
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湯呂金玉(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戶籍地:臺北市
  ○○區○○街00巷00號5樓)於民國102年7月21 日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湯呂金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湯呂金玉遺產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
  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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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