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444號聲 請 人 湯蕙如 住台北市中山區合江街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湯呂金玉死亡前二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