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443號
TPDV,102,繼,1443,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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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王聖漢  住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4
      蔡錦澤 
      蔡黃雪  住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4
      蔡文接
      蔡文彬
      蔡文章 
兼上列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蔡天森  住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4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父蔡茂杞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
  明書。
二、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
  亡情形。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已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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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