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王聖漢 住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4
蔡錦澤
蔡黃雪 住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4
蔡文接
蔡文彬
蔡文章
兼上列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蔡天森 住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4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父蔡茂杞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
明書。
二、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
亡情形。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已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