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5日內提出被
繼承人張宏宗之養母張梅妹已死亡之證明(如除戶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