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467號
TPDV,102,簡上,467,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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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蔣松玉 
被上訴人  王秉超 
      王秉勛
      王秉策  住臺中市大里區善化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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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