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581號
TPDV,102,監宣,581,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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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林志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耿賜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請提出林耿賜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
  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及所有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
  。
二、請提出林柳君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
  林柳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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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