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邱仁奎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戶籍為何設於該 處?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 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 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 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 為何。
二、聲請人稱有向第三人邱代書聯合律師事務所借款新臺幣60 萬元,應提出兩造間借款證明文件及邱代書聯合律師事務所 交付借款之證明文件(例如匯款單據)。聲請人並應說明借 款緣由、資金流向等,並陳報邱代書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負責 人姓名、聯絡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聲請人100年9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 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 ,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四、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邱歆媛、邱歆云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 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 出具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配偶翁佳妤及扶養親屬邱歆媛、邱歆云100、101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邱歆媛、邱歆云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 自100年9月起至102年9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 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 、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 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 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邱歆媛、邱歆云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自100年9月起至102年9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0年9月起至102年9月止)之財產 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邱歆媛、邱歆云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 若無,則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一、聲請人之扶養親屬邱歆媛、邱歆云是否在學?若是,請提 出在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