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73號
TPDV,102,法,173,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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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郭瓊英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新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長,該基金會業於民國69年4月26日報經核准設立,並經發 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第9屆 第5次及第6次會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4條,即如附件修正條 文對照表所示,並報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驗 印,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102年5月23日農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9月3日農 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舊版章程及核備文號、修正條文 對照表、第9屆第5、6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法 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如附件 修正條文對照表新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 更前揭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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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