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65號
TPDV,102,法,165,201310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李伯璋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 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 生福利部)於民國90年12月26日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 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1年2月7日核准發給 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0冊、第13頁、第2725號)。因 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乃提請第4屆第10次及第4屆第11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決 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 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 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 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