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64號
TPDV,102,法,164,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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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技術服務社
法定代理人 連福隆
代 理 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連福隆為聲請人之代表人之依據及其證明。
㈡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改選董事之資料。
㈢聲請人之法人登記證書除聲請狀附件1之外,有無其他最新之
 法人登記證書?因依聲請狀記載,最近一屆(第10屆)董事會
 董事任期之起迄時間為98年11月6月至101年11月5日,顯見聲
 請人於98年間曾改選董事,是有查明是否曾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之必要,另請提供該次董事改選記錄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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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