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技術服務社
法定代理人 連福隆
代 理 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連福隆為聲請人之代表人之依據及其證明。
㈡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改選董事之資料。
㈢聲請人之法人登記證書除聲請狀附件1之外,有無其他最新之
法人登記證書?因依聲請狀記載,最近一屆(第10屆)董事會
董事任期之起迄時間為98年11月6月至101年11月5日,顯見聲
請人於98年間曾改選董事,是有查明是否曾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之必要,另請提供該次董事改選記錄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