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朱志榮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養興宗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養興宗教基金會章程事件,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