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68號
TPDV,102,建,268,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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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68號
原   告 李成弟即心成企業行
被   告 新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2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 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2年9月9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 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 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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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