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魏君誼
相 對 人 魏嘉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 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 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魏君誼住居所設於「基隆市○ ○區○○路00巷00號10樓」,有聲請人調解聲請狀在卷可稽 ,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 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 聲請,顯有違誤,爰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