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羅翠蘭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鵬飛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