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七О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雅琦
華慧德
黃怡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二人之兒子邱俊貴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與伊訂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 用,依約被告即得於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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