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燕
相 對 人 艾莉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艾莉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零二年度存字第九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 143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折合新臺幣30萬元,並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 )102年度存字第92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 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南地院102年度存字第929號卷宗,核無 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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