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076號
TCEV,106,中補,2076,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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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林怡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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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