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6993號
TPDV,102,司票,16993,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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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993號
聲 請 人 鍾紀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文彬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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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