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6183號
TPDV,102,司票,16183,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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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183號
聲 請 人 古旺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泰鋼鐵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啟泰鋼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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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