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90年度,14號
KSEV,90,雄勞簡,14,200108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勞簡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亮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馨慧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壹萬伍仟陸佰
壹拾伍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
仟柒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