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勞簡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亮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馨慧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壹萬伍仟陸佰
壹拾伍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
仟柒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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