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059號
TCEV,106,中補,2059,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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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59號
原   告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士康物業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聖文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
  促字第137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87,49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26,64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6,14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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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