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5616號
TPDV,102,司票,15616,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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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616號
聲 請 人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
非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洪仁杰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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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