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六六號
原 告 甲○○○岡德工程行
被 告 鴻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宏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獻玉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右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訴外人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 公司(下簡稱鋇泰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被告聯鋼公司將部份工程轉由被 告鴻仁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鴻仁公司)承包,被告鴻仁公司再將其中鋁製隔間 工程轉由原告承包,工程款三十九萬元,原告已完成上述工程。詎料被告鴻仁公 司至今仍未給付原告工程款,且怠於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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