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5522號
TPDV,102,司票,15522,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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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522號
聲 請 人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建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東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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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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