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雄簡字第九七九號 原 告 即 反 訴被 告 湯聰田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黃耀南 訴訟代理人 黃勝麟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孟瑩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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