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簡字,90年度,603號
KSEM,90,雄簡,603,20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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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八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前申請聘僱印尼籍外籍勞工之過程為「前向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申請准予聘僱印尼籍勞工Ruth Deti Dipawati在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九二巷一弄一八號二樓從事家庭監護工作,經獲核准,並於八十九年元月六日 核發許可文件,惟因未收到,而經上述委員會於同年三月十七日補發許可文件」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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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