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2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住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謝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許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仲明」。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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