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2年度,8258號
TPDV,102,司消債核,8258,2013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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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住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許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仲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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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