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杜家銓(即杜百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杜家鎧(即杜百昌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股票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南 港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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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催字第2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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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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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至94ND-00000000│23 │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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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至94ND-00000000│1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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